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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16 14:24:47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精选多篇)(全文共16916字)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一,规章制度的公示风险

对策:1利用现行民主程序,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2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3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制度有效送达

二,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风险

对策:1树立合同先行的观念

2抓紧时间订立合同

3向劳动者发出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

4用法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对策: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

2合同到期之前谨慎考虑是否续订

3适当利用合同变更手段

4对付问题员工手段要硬

5员工不愿意订立合同的要注意保留证据

四,试用期运用不当的风险

对策:1依法确定试用期

2完善约定录用条件

3通过中长期合同来解决试用期过短的问题

4同岗位工资要设立职级

五,员工流动问题

对策:1理性看待员工辞职问题

2建立履约奖励制度

六,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

对策:1职工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保存证据

2防止工资拖欠的问题

3社会保险按时缴纳

4合同续订、终止都要成为人力资源日常工作 七,不当裁员的风险

对策:1消除武断和主观主义的作风

2尽量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3有效协商

八,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同工同酬,连带责任)

对策:1劳务用工不该成为首选方式或者主要渠道

2业务外包相对于劳务派遣和完成任务合同更加低风险3必须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

九,核心员工跳槽风险

对策:1对核心员工要更加规范用工

2培训协议要事先签订

3竞业限制协议要把握好签订时机

4涉密员工要规定脱密期

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主要遵循的法律之一。它对于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方面有了更加完备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 “用人成本、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合同期限、招聘雇佣、解雇和经济补偿、用工灵活性”等方面。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大部分企业已已经由初期时的消积、规避、抵制的态度,转变得冷静了,这不得不说明,如今我们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已经开始意识到,在劳资关系法制化的市场背景下,采取积极主动攻势策略,加快转变企业管理理念,从而最终获得发展是首选之途。

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加入wto及国际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主要以服务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低成本劳动力市场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对于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求而言,那种在管理上单纯采用“人事管理”服务理念、以压缩成本为主要管理诉求成为目前现代企业制度的顽疾。不仅如此,企业人员流失严重,企业采用“高工资”却引不来“高人才”的尴尬局面频繁发生。 另一方面,企业工人的就业得不到保障,工人的积极性下降,从而影响了正常的企业运转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也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面对新法的各种政策法律应及早调整自身的战略理念及组织管理,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狭隘的职能定位,那么,它也就会变成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管理的一种良好契机,成为完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催化剂。

二、合同法的法条分析与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值得关注,同时也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出了些许针对性的建议。

(一)、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中的合同订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在1个月内订立),进一步对于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进行了细化规定——支付双倍工资、1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有关严苛的规定来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此,人力资源部门就要根据单位的员工情况进行专人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似乎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成本,但从另一方面而言又促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进程,让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有序,便于加强对于在职员工的管理工作。

(二)、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对于在职员工的管理中慎重评价。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1、工龄满十年。2、“双十”原则。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这些规定都在主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在职员工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当前,又要考虑之后的用人规划,慎重对待企业内的续签合同者。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自觉制定人才发展战略,对于留住和培养本企业内部的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谨慎对待试用期、薪金待遇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试用期期限、设置及其薪资待遇的新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1、试用期的期限明确规定为1个月、2个月和6个月;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之比例两种基准;3、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明确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每月满月工资的赔偿金。这就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对于新招聘的员工进行试用期、薪金规定的时候不能如同之前一样随意的进 ……此处隐藏12706个字……期间的劳动报酬。”随着顾客需求的不断变化,企业内尤其是管理层及技术性岗位,一般都需要出资培训,新法实施之前,企业在出资培训的同时可以依法较容易的要求劳动者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承担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兼具惩罚和补偿功能。但新法实施之后,违约金就失去了惩罚功能,而只保留了补偿功能。违约金功能的下降意味着企业出资培训风险增加,成本相应提高。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得要求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返还各类技术培训费用。因此,切勿选择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对其花费较大的培训。

其实培训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投资,一个员工来到企业时,在为企业付出的同时,他们渴望得到企业的培训,希望自己有所成长,也希望这份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有所帮助。 如果可能的话,员工还是愿意长久的为一家企业服务的。所以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应该满足员工这种需求,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投资,来满足员工自我成长的需要。这样,对于员工理解、认同企业文化、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凝聚力和归属感有很大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讲,培训可以降低员工流失率,从而节约解雇成本,员工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创造更高的价值。

四、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适应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对试用期员工做综合的评价,也就是绩效考核,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这就必须增加企业的成本。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本来企业裁减人员通过绩效考核来确定,但《劳动合同法》却要求企业按照合同期限、工作时间来确定裁减人员。本来立法的初衷是考虑到工作时问较长的人员对企业的贡献较大,需要充分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可是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较短的新员工的保护却是不利的,因此在实际的裁员工作中,除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充分保护老员工的利益外,还应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优势,为新劳动者提供平等的机会。所以企业必须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在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方面需要重新梳理;只有建立公开、科学和合法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才能对不能完成岗位职责要求并且达不到岗位考评标准的劳动者及时、合法地解雇。否则,传统粗放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将使企业陷入被动。

五、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

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实现劳动合同的“长期化”与“稳定化”。《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多一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定期合同和无定期合同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无论从以上哪个方面来讲,都给人力资源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难度的加大,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解释是片面的,因为人力资源的管理不只是对法律的应对而已。如何能够更好的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就需要我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在制定人力资源的架构时充分考虑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研究、实践、提高。

参考文献:

(1)余明勤、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新资本、2014( 1 )

(2)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法制与经济、2014( 1 )

(3)程延园、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5)

(4)李春云、 对企业解雇成本的影响分析、当代经济、2014.(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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