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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14 18:48:48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精选多篇)(全文共24396字)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1、双罚原则。2、国际刑事法院。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用的问题,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行的,界线为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的,界线为主河道中心线。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过中心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非遇难。3、捕鱼只能在本国的一侧,不可越过中心线。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1、领海的范围:一般为12海里。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依据海洋法,有12项行为是有害的,例如外国船舶通过时搞科学实验、捕鱼、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起降直升机等行为,通过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难、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关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均需得到允许。而且这里不包括军舰,但外国政府船舶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潜水艇通过时要展示国籍。3、沿海国的管辖权,原则上,沿海国不予管辖,例外:a,行为有害沿海国利益,b,应船长或船旗国使领馆代表的请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1、毗连区的范围,24海里减去领海宽度,2、沿海国的权利,沿海国在海关、财政、卫生、移民四个方面有管制权,3、特点,毗连区具有依附性,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1、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2、沿海国的权利及特征,权利主要是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权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须经宣告,主张了才有。专属经济区里还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采用一定的执法手段,我们用一个顺口溜来记忆它: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尽快通知船旗国,不能监禁与体罚。这里的监禁与体罚仅针对非法捕鱼的行为。3、他国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简记为航飞铺。

九、外空活动法。外空活动法中注意三项制度:1、登记制度,登记要采用双重登记制,即要在本国与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如果是两国共同发射的,则有一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即可。2、营救制度,营救国要尽力营救、及时通知、安全交还。及时通知包括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3、责任制度,a,凡是外空对外空造成的损害,一律实行过错责任,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b,凡是外空对近地面造成损害的,一律实行绝对责任。c,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损害的,碰撞各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d,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由碰撞双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1、外交保护从性质上讲,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的条件:①因他国不当行为受损害,他国的不当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②国籍连续。③用尽当地救济。注意,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外交保护的情形,国家都要给予外交保护,国家也可以不依当事人申请主动给予外交保护。2、引渡,引渡是无条件无义务的,要注意引渡的四个原则:双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随意转引渡。3、庇护,庇护是对外国政治犯、难民准许入境、允许(敬请期待推出更好文章:WWw.)居留、给予保护和拒绝引渡的行为,在性质上他是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对象是政治犯、难民。我国认为域外庇护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辖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则,但有四项例外:

①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② 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 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这个考点还没有考察过。

十二、领事特权与豁免,(1)馆舍,①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域,与火灾或

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可推定馆长同意;②接受国负有保护责任;③领馆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但却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要给补偿。

(2)、人员,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机关以裁判执行的除外;②管辖豁免,这

里我们注意,领事人员对职务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对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③作证:职务行为所涉事项豁免,非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不豁免。

十三、纽伦堡原则,这里注意纽伦堡原则后又发展出来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

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十四、国际刑事法院(icc),(1)、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罪刑: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2)、管辖对象:个人,注意不审国家;(3)、管辖依据: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第二篇:2014司法考试《国 ……此处隐藏21374个字……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取得、丧失年年轮流考)1.取得:《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国籍积极冲突:1.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4.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1.定居国外;2.自愿加入获取的外国国籍;3非在职公务员、军人。5.外交保护,保护本国人(a、一国国民

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注意:不需要申请);庇护,保护他国人6.【热点可考】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都1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6月以上刑罚)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使馆庇护,即"域外庇护"不符合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③引入:(高法量刑承诺,高检追诉承诺,外交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7.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国际航班转机过境中国24小时不出机场不用签证。

外交1.【热点可考】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访问使团的住处和豁免参照领馆。*领馆经同意或紧急情况可以进入,使馆非大使同意绝对不得进入。*对于接受任命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接受国的同意,可以收回。*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仅限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介入党派斗争。*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1.特点:一、争端的主体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类型一般为三类:

1.政治性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2.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争端,需要是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与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反报(对抗):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自卫):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热点可考】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无宣战不战争,宣而不战是战争)*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

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但可以使用交战对方的,属于合法诈术)*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战俘应保有被俘虏时的民事权利,应被送到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许和家人通信,有辩护和上诉权

战时中立的权利与义务:1.容忍义务:一般仅限于针对"战时禁制品";2.不作为义务:一般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尽的义务;3.防止义务:一般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地作为;海牙体系规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最后【重点】

国际公法的重点基本罗列了一下,下面给大家分享个:司考顺利通过的朋友的心路历程(复习备考经验之谈),虽然没有多牛b,我觉得还可以,司考的朋友可以看看,借鉴一哈(我也是苦逼的备考一员……)就不直接打字了,做个链接给大家,按住ctrl键,鼠标点击文字就可以链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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