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规范招标代理合同之管
招标合同书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具体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依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2、招标代理合同现状
2.1国家没有相应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我国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的其它方面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都已经有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些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有序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提供规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任务,迫切而重要。
2.2招标代理合同相关的配套文件不完善
我国有关招标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实行为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或有待明确的地方。如: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给出了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但对非全过程招标代理的情况没有给出确定的收费标准;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招标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基数为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根据招标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占有招标代理业务中很大的一部分工作量,仅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费用,显然不尽合理等。
3、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3.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3.1.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
目前,许多业主在招标时,习惯于将部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另行招标而在招标代理合同中不予以明确,从而导致招标代理范围的不确定。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业主可能进行另行招标的项目有:燃气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防盗防火门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人防工程;防盗对讲及监控安装工程;电话、电视及宽带网安装工程;变配电安装工程及三箱设备;泵房设备安装工程;发电机安装及消声环保工程;室外园林景观工程;二次装饰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生活污水环保处理工程;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等。
以上项目是否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中,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时予以明确。
3.1.2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
(1)前面提到,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可以包括很多,这些工作内容,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现行招标代理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关工作内容的条款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或施工监理)的招标。招标代理的内容显得非常含糊,为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人的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留下隐患。
(2)同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一定将上述工作内容全部委托给招标代理人去做,如①编制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及其它工作内容等,这些工作内容可能由招标人自行完成,也可能由招标人委托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去做。
3.2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2.1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在合同双方的权利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招标人有权利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如工程承包方式;招标人指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分包项目内容;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工期;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图纸押金金额及返还时间;评标办法的确定;进度款、预付款支付比例及时间,保修金数额;结算方式;投标保函的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工期奖罚规定;招标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评标专家的确定等。
(2)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代理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①招标工作的组织;②招标工作的人员安排;③招标工作的进度安排;④招标工作阶段性会议、向招标人应作的阶段性汇报以及里程碑时点的安排;⑤招标工作的风险管理等等,并有权要求招标代理人严格按计划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3)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人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招标人汇报,而不是自行决定等。
(4)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收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但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5)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人员有权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表达思想和意愿,同时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拒绝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
3.2.2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在合同双方义务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免费向招标代理人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2) 招标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保持与代理人联系,代表招标人负责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对代理人所出具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认可和签章,为代理人尽可能的提供便利条件。
(3) 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代理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代理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 向招标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招标代理的资质证明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负责人任命书、招标代理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5)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代理人有义务向招标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3.2.3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
在合同双方责任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此处隐藏7896个字……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报酬。因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和索赔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
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的终止不
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和清算。
8.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3甲乙双方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4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
对方。
第八条 乙方项目负责人情况
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可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但需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乙方: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第五篇: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参考文本)
委托人:
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
1.2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工作及招标过程的保密工作。
1.3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全权代理重庆市县《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有关招标事宜。受托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工作,双方共同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条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和招标方式
2.1本次代理招标范围为:
2.2代理招标范围以委托人实际委托的范围为准。受托人不得超出委托招标范围行使职权。
2.3招标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本次招标的方式为国内公开招标。
第三条委托人职责
3.1提供招标所需的如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项目有关审批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
(2)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实施工程的有关资料。
(3)招标工作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3.2提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协助受托人制定招标文件。
3.3协助受托人完成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种报批文件和相关材料。
3.4协助受托人组织招标答疑,负责与设计方联络解答投标人质疑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5负责组织现场踏勘。
3.6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3.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3.8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3.9履行委托人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受托人职责
4.1受托人在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并提供有关的其他服务。
4.2 受托人负责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标准,报经招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要求,认真制定招标工作计划。
4.3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函。
4.4负责组织报名登记工作。
4.5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发放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收取相应费用。
4.6负责组织标前答疑会或进行书面答疑。负责整理答疑资料,形成澄清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4.7协助委托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4.8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并主持开标会议。
4.9编制中标公示材料报招标行政主管部门。
4.10根据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4.11协助委托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及草拟合同。
4.12及时与委托人协调解决招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招标代理费
5.1双方同意以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数,按国家计价格【2014】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14】857号规定,由受委托人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5.2 受委托人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一周内,受托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5.3 当招标过程中出现流标时,受托人投入的会务费用(含各项劳务费)按以下条款处理:
1)、因委托人或受托人责任引起的流标,由责任方承担会务费用。
2)、因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责任引起的流标,由双方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3)、因投标人引起的流标
(1)投标人无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2)因投标人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委托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从投标人保证金中支付受托人所蒙受的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按其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签字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委托人(单位公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受托人(单位公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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