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种苗绿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额济纳旗XXXXX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内蒙古阿拉善盟XXXXXX小区1号楼6单元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梭梭、苁蓉种植;城镇绿化;种苗、花卉、经济种苗的生产与经营;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产业;森林病虫害防治;网围栏安装;林木的抚育与管理;肉苁蓉、锁阳的接种;水利工程。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成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5名。
农民成员4名,所占比例80%。
非农民成员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用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的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出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徐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队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大会审议。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设监事1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社经理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三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收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七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无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包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务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的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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