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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时间:2024-12-08 18:49:00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全文共10599字)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据《参考消息》12月30日报道,【法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正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同时放宽独生子女政策。

新华社报道说,为期六天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上述决定。

中国的劳教制度于1957年开始实施,是一种快速处理罪行较轻的违法人员的方式。但由于该制度允许警方在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的情况下判处最高达四年的徒刑,因而出现了一些滥用权力的问题。

国家媒体称,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令劳教制度“不再适用”,而它们也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

【埃菲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共产党政府在社会政策和人权领域的两项进步决定:废止备受争议的劳教制度,放宽饱受批评的独生子女政策。一个半月以前,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出了上述两项以及其他社会和经济改革决议。

劳教制度在1957年设立,新华社称它现在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讲,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施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废止劳教得到了国际人权组织的认可,但大赦国际仍然谨慎表示,担心这项改革措施只是走形式,强制持不同政见者和社会活动分子劳动教养的做法将依然存在。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单独两孩政策依法启动实施。决议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预计北京会在2014年3月开始实施这一法规,其他发达地区也可能会选择相同时间。计生部门预计这一政策的放开将会使中国每年多出生200万名婴儿。

由于人口过多,独生子女政策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在中国实行,最近几年因为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要求改革这一政策的呼声渐多。中国政府表示如果不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中国现在将面临更大的人口过多问题。

【英国广播公司网站12月28日报道】新华社报道说,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式通过决议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另一项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也获得了通过。

11月中国共产党最高层官员的一个会议已经宣布了这些政策改变,只不过需要立法机构的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中央在向百姓兑现承诺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12月28日报道】内地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正式成为历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新政策,目前正被执行劳教的人将获释,并且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重庆31岁的黄成成(音)说:“我很高兴在我有生之年能看到它的废止。”黄在一个劳教所度过了两年。

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表的—份报告估计,中国各地有320个劳教所,羁押了19万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这种变化显示,最高领导层已经开始向中国民众兑现承诺。这是一种改革新趋势的开始,是可能带来更多改革的第一步。”

【法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联合国一份报告称,2014年中国被迫接受劳教的人数为19万。据悉,废除劳教的决定将从公布之日即12月28日起施行。

多年来一直为废除劳教而奔走的人权活动者赵光军(音)表示,“今年初以来,我所认识的劳教人员几乎都已获释”。

也有人在微博上这样写道:劳教是废除了,但要防止它以新面目再现。

【德国《世界报》网站12月28日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正式决定取消劳教制度并放宽计划生育政策。1 1月中旬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宣布了这两项改革。

但批评者警告说,未来可能会有其他的随意惩罚形式代替劳教。过去一些年里,一胎化政策和劳教制度遭到越来越大的抵制。

【德国之声电台网站12月28日报道】律师江天勇表示,他最为关注的是劳教制度废止后,替代品和替代法会不会消失:“作为律师来说,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类似于劳教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必须废除,比如说”去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基地’、‘洗脑班’必须要废除;第二是防止出现新的劳教性替代措施,尤其是防止新的立法,比如前段时间比较热的‘社区矫正法’,我们认为不能制造出新的不叫‘劳教’,而行‘劳教’之实的立法。否则废除劳教措施没有意义。”

【俄罗斯《观点报》网站12月28日报道】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决议,允许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

分析人士认为,中国当局此举是不得已而为之,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独生子女政策日益引发民众不满;其二,政府对人口老龄化速度之快感到担忧。据预测,到2014年.65岁以上人口将占到中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这将对劳动力市场带来直接威胁,引发严重的经济问题。

人口老化迫使中国政府自1950年以来首次开始考虑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具体延后几年,目前尚无定论。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导致中国经济减速。

如何善后考验中国法治

【香港《新报》12月29日文章】题:解决劳教后遗症法治完善受考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饱受外界指责的劳教制度终退出历史舞台。近年来,中国劳教机构内的在押人员基本以上访民众和吸毒者两类人为主。尤其是访民,劳教废除后,若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完善,难保证个别县乡镇政府不会想出其他办法对访民进行打压。此外,吸毒者又该如何管理?废除劳教,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后续工作,对中国法治发展是极大的考验。

劳教制度承袭于苏联时期,其核心是“思想改造”,最大的特点是无须检方调查起诉、法院审判,仅凭公安一方,便可将人收押。做出劳教决定的任意性,被劳教对象的不明确,加上超体力劳动、任意延长劳教时间等侵犯人权行为不断出现,废除劳教的呼声此起彼伏。随着国内近年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讨说法”的访民越来越多,劳教制度一度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工具之一。

劳教制度废止后,若再不从法律层面正视并疏导上访的问题,难保个别地方政府不会想出类似“黑监狱”的办法.若真如此,访民的权利更难有保障。可喜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重新审议行政诉讼法,对于“民告官”问题重新做出了规定,效果如何,拭目以待。

对于吸毒人群,眼下的办法便是劳教并强制戒毒。按中国法律,吸毒属违法行为。劳教废止后,吸毒者如何惩惩处,仅靠社区矫正是否有足够的强制力,亦是棘手问题。

劳教的废止,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消失,它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法治进步,解决好劳教遗留下的“后遗症”,对中国法治是不小的压力。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12月28 ……此处隐藏5802个字……决定,是非常重要的进步,这就意味着,中国将来不会有行政权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法庭抗辩、律师辩护、法庭合议,由法院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被剥夺自由,这个是对中国保障基本人权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改变了五十多年来有一块是由行政权来限制人身自由的状况,确保对每个人人生权利的保护。同时取消劳教之后也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第五篇: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

关于《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

摘要: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条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举措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注入了一道新型润滑剂,也为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文教、城建等各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镇定剂。在社会工作发展领域,给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更大的施展空间,有利于社工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然而,由于关于社区矫正的正式法案还未公布,要预防劳教制度的“变异重生”。

关键词:劳教制度 社会稳定 转型期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法案

中国第一部关于劳教的“法律”见于197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劳教始用于“大跃进”和“文革”期间。在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后,劳教被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而延续,直至今日的废止。然而作为一项措施,劳教在其法律章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是混乱的。首先,在劳教审批程序中的制度性漏洞架空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形成公安部“一家做主”的局面。其次,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往往剥夺被劳教人的知情权、辩解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许多人莫名其妙被送进劳教所。轻微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比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惩处更加严厉。总而言之,劳教制度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对人权不够重视。

纵观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不同以往之处在于往届三中全会的着重强调经济方面的重要文件,而其他方面诸如政治、法律、民生等方面的决议并不会总是公开发布。而此次《决定》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城建、科技文教事业、法律??改革领域之全面体现了在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瓶颈期的大环境下,中国政府新一届领导集团“减缓经济增长,深化全面改革”“重质先于重量”的思想。在众多改革方面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其他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废止预示着中国政府对于完善法律体制的决心和行动。《决定》的文件上也同时提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并推进审判的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等等纲领性原则。相信在不久也会出台类似“废止劳教”这样具体细则。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律条文的一步步精准化合理化将有利于经济增长、文教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公平公正并最终促成“在2014年实现向康”的改革终极目标的实现。从社会福利视角,“废止劳教制度”是国家进一步重视公民人身权利的体现。它的废除使信访人员不必担心因违法信访而失去人身自由,维护了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正如上一段所提到的,“废止劳教”决定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近十年来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声不断。早在2014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2014、2014年《违法行为矫治法》曾两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可由于草案规定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从公安部门收归法院而遭到对发。2014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选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的废除劳教的呼声。2014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意味着劳教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在这一历程中, 出现了“社区矫正”一词。社区矫正制度是西方刑罚轻缓化思想东进的产物,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14年,于2014 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1 万多人,累计解除89 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 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可以说社区矫正

的方法不仅完成了刑罚目的,更防止了传统牢狱监禁刑导致的犯人间交叉感染而达不到使犯人提前复归社会的弊端。

这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济南省作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规定的四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起步较早。据我了解,济南现在的社工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性工作者及低收入妇女等领域。这些领域大致可归属于民事或弱势人群的社会工作中,而社区矫正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社会工作。因此,在现形政策的导向下,尝试发展由“(转载请注明来源wWW.)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社工行业发展的新机遇。有利于服务体系的形成完善,并进一步增加“社会工作”在民间的影响力、信誉度、提高百姓的认可程度。

在对资料的进一步查阅中,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拓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接力劳教废止后的制度空白并防止劳教的“嫁接重生”。最近,有专家提出在废止劳教制度后,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放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上述种种做法违背了废止劳教的初衷——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发展。戒毒所、劳动学校、少管所其实是改头换面的劳教所,其执行过程中的弊端依旧延续。而上述这些人都是可以放在社区中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矫正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不代表一种制度的终结,只有当新的替代制度颁布后才能逐步结束旧制度的延迟性影响,而当前正处于新旧交替的制度空虚阶段极易受到这种影响。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陈忠林在人大代表任期内曾连续9年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并在最近完成了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的拟定。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有望看到新法案的出台。这将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在制度框架下有序发展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网络资源:陈忠林:“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已大致完成(东方早报);10个你要知道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点(凤凰财经综合)。期刊报纸论文: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四川日报 舒圣祥);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光明日报);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的一大步(人民公安报)废除劳教;法治进程又一站(21四级经济报道);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东方早报)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论文 薛丰民);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山大硕士论文 董林栋)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硕士论文 叶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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