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本案是信用卡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各方不能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言论。双方是否愿意庭前调解?
原代:同意庭前调解。
被:同意庭前调解。
审:现在开始调解,原告方有什么诉求,请陈述。
原代:我们银行的诉求与民事起诉状的内容一致。
审:被告有什么意见?
被告:办理信用卡确实我本人办理,但是我现在经济出现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原告的贷款,希望原告允许我分期慢慢偿还。
审:被告,你有什么还款计划吗?
被告:以我目前的经济能力,每个月最多还1500元。
审:原告有什么意见?
原代:考虑到被告主动与我们银行调解,我们经过请示领导,决定接受被告的调解方案,但是要加一条,如果被告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期,我们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全部的款项。同时,我们银行希望被告能够准时做到。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储清正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借款本金14724.71元及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及费用5613.89元,合计20338.6元(2020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费用和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分期偿还,被告每个月偿还原告1500元,定在每个月的28号前偿还,第一期定于2020年10月28日前偿还原告1500元,第二期定于2020年11月28日前偿还原告1500元,第三期定于2020年12月28日前偿还原告1500元,第四期定于2021年1月28日前偿还原告1500元,第五期定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1500元,以此类推,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为止;
二、如果被告储清正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时间或者金额偿还款项,则被告的行为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全部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被告储清正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在本协议签字之后三日内领取,逾期领取,视为送达。外地当事人我们法院负责邮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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