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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局XX分局起诉意见书

时间:2024-11-05 12:12:50
XX市公安局XX分局起诉意见书(全文共502字)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1X]第25号

犯罪嫌疑人周X天,男,33岁(198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是180624198801015524,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商贩,现住本市XX区XX街XX号。201X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X天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贾x田,张xx于201x年x月x日报案并扭送至xx派出所,我局于x月x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犯罪嫌疑人周x天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x年x月x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周x天在早市摆摊售货时,就出售的罐头已过期问题同顾客王x明发生争执。因顾客王x明要拉周去工商管理人员处辩理,周x天遂用砖头将王x明的头部打破,经xx人民医院诊断王x明颅骨破裂,头部软组织严重挫伤。周X天在作案后被顾客和工商管理人员扭送至xx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xx人民医院关于王x明的伤情诊断证明书证一份;2.周x天所售过期罐头物证;3.xx区工商管理局干部贾x田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周x天的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x天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王x明头部严重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Xx分局(印)

二〇一x年四月十八日

附:1.本案卷宗1卷152页;

2.犯罪嫌疑人杨x现押于xx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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