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办公易耗品管理,严格办公易耗品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程序,节约办公成本,合理分配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以下的各类物品。主要分为一次性正常消耗用品和非一次性消耗用品两类。
一次性正常消耗用品: 打印机墨盒、硒鼓、签字笔、铅笔、橡皮、胶水、笔记本、复印纸、稿纸、便签纸、信封、胶带、电池、曲别针、长尾票夹、订书钉、印油、纸杯等。
非一次性消耗用品:U盘、移动硬盘、订书机、剪刀、裁纸刀、档案盒、文件盒、文件夹、电话机、电源插座、计算器、垃圾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队办公易耗品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队办公易耗品实行统筹安排、集中采购、预算控制、节约使用的原则,采购与保管相分离,实行采购事前审批、领用登记的制度。
第五条 办公室为总队办公易耗品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制定总队办公易耗品年度采购预算。
2.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办公易耗品申请,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办公易耗品的采购、实物管理和发放,做好验收、清点、登记、建帐工作。
4.负责监督各部门办公易耗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财务中心是办公易耗品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办公室提出的办公易耗品年度采购预算,结合当年总队费用预算进行审核,定期办理资金结算。
第七条 总队职工为办公易耗品的使用人及管理人,负有直接保管责任,应按规定领用、保管。
第三章 办公易耗品购买
第八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各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填写《办公易耗品申请表》(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于25日前交至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室库管员于28日前将各部门申购计划进行汇总,结合库存情况,统计出本季度所购办公用品,填写《办公易耗品采购申报表》(附件二),经办公室主任和总队分管领导审核后安排采购。
第十条 办公易耗品的采购,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物品可由申请部门和办公室共同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采购单定期进行采购,不得无计划采购。若确因业务需要进行零星采购时,经办公室主任和总队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采购办公易耗品时,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的原则,按统一、择优的原则经筛选确定固定主要供货商,便于维修服务和结算。
第四章 办公易耗品保管
第十三条 所采购的办公易耗品到货后,由采购人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核实无误后,采购人在送货单上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归类留存。
第十四条 采购的物品由采购人员交库管员验收后方可入库,入库时,库管员应根据采购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并按所购物品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品种、价格等做好入库登记,同采购人员一同在《办公易耗品入库登记表》(附件三)上签字确认。对劣质品、有质量问题或未按计划要求购买的物品均有权拒绝入库。
第十五条 办公易耗品由库管员专人保管。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资要隔离或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精密、易碎及贵重物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经常整理与清扫库房,防止物品丢失、霉变、虫蚀、过期;做到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库管员必须清楚地掌握物品库存情况,每季度应对主要物品进行一次盘点,实际库存盘点数目必须和当季库存数(当季库存数=上季库存数+当季入库数一当季出库数)一致。
第十七条 库管员要建立健全办公易耗品的实物台帐,实物台帐要按类别、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逐项登记,如实反映收、发、存情况。并及时掌握库存物品的数量、质量和需求情况,适时增加库存,保障供给,减少积压。
第五章 办公易耗品发放和领用
第十八条 办公易耗品的发放和领用由库管员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领用原则。
第二十条 办公易耗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各部门每季度按照《办公易耗品申请表》进行申领,并在《办公易耗品领用登记表》(附件四)上登记签字。
第二十一条 碳粉、墨盒等物品采取以旧换新的领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当季领用计划中办公低耗品已领用完时,原则上不能再领用物品,因业务需要确需领用计划外的物品时,库管员根据实际情况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可以予以发放并做好登记,各部门要将领用物品列入下一季度《办公易耗品申请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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